镇江新区鼓励扶持发展民营经济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发展民营经济的暂行办法:
一、对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进区民营企业,允许冠以市级名称。申办民营企业,只要具备开业条件,雇工人数不足8人或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先予以登记注册核发执照,然后在6个月内补足。
二、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下岗、待岗人员、征地安置对象申办民营企业,可到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临时执照,一年内可减半缴纳工商管理费。
三、对进区建设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商审批,在新区审批权限内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进区建设的民营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环节审批,在新区审批权限内且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项目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项目的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为扶持民营生产性企业初创发展,凡新进区的生产性民营企业从企业投产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补贴20%、后2年补贴10%。
五、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安置辖区内征地劳力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的新办民营企业,从企业投产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4年补贴20%,后2年补贴10%。
六、新进区的民营企业,凡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补贴20%,后5年补贴10%。
六、新进区的民营企业,凡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补贴20%,后5年补贴10%。
七、凡新进区的民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新区按其缴纳增值税税额的5%补贴给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新区按其缴纳增值税税额的8%补贴给企业,期限为2年。
八、对新进区建设的民营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执行,其标准为56元/m2,并扎口管理。
九、对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民营企业,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新区劳动力市场负责及时帮助办理招聘、录用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可到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办理人事、劳动保障事务和档案托管代理手续。教育部门对来新区从事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者的子女给予接受义务教育的帮助。
十、相关补贴手续,由新区经济科技局负责,经新区财政局、工商分局、税务分局审核后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新区经济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新区所有相关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涉及本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以国家、省、市新调整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