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新管发〔2008〕54号
关于印发《镇江新区鼓励软件
和服务外包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各部门、分局,各有关单位:
《镇江新区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镇江新区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加快发展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吸引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入园创业成长,鼓励和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大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在新区种子资金中拿出部分专项资金,用于重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项目补助、品牌建设、国际认证、扩大出口、专业人才培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第二条 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入园发展。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并正式落户高创园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租用高创园研发、办公和生产用房,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80平方米面积前二年免收房租,第三年减半的优惠;注册资金100-300万元的,可享受120平方米面积前二年免收房租,第三年减半的优惠;对于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包括300万元)的领军型企业,经申请确认后,可享受200平方米面积前三年免收房租的优惠。
第三条 新设立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高创园,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免收房租。
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行业前100名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国内知名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自入驻年度起,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
第五条 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经向新区有关部门申请并批准后,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第六条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七条 软件生产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双软认定(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并被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全额资助其实际上缴到国家相关受理部门的费用。
第八条 每年由区级财政安排奖励资金,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出口。对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万美元的给予不低于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不足300万美元的,给予不低于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软件外包企业重组并购、做大做强,按实际引进外资额的2‰-3‰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不超过参展费用50%的费用资助的基础上,新区财政按实际获得资助费用的1:1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基(资)金项目资助的,新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类企业(包括软件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CMM)三级以上认证的,新区予以重点扶持,根据认证级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根据认证级别,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或高校、科研院所与入驻企业联合设立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软件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对经批准的软件和服务外包培训项目,除争取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外,新区财政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核心研发设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经个人申请并确认后,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15%),前两年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十五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所规定政策的企业或单位需在我区注册和纳税;同一时期,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类优惠政策条款的,以较优惠的政策条款兑现,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的“核心研发设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所在企业申请,新区组织人事部确认。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我区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办法的相应条款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主题词:软件 服务业 发展 办法 通知
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7月29日印发
共印65份